婚姻答疑——论国内教友婚姻的有效条件

2021-08-10 08:21   纳爵之盾  阅读量: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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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若在牧灵层面上论复杂性,七件圣事中当首推婚姻圣事。前不久,有人以疑惑的心情给我们发了一张某公众号的评论截图(见上图),我们看了也觉得回答者的回答过于草率,与教会法典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不一致,因此我们特邀法典博士何雅钦神父就此问题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以飨读者。

 

就“遵守教会结婚仪式”这点来说,要判定一桩国内婚姻有效与否,我们得先注意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2007年5月27日。因为先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曾于1978颁赐过一些特权给中国内地教会,这些特权于2007年5月27被先教宗本笃十六世以牧函的方式收回。

 

根据相关特权,教友婚姻有效的条件有三,只要满全其中一项,婚姻就有效:若有一方是教友,1、按国法结婚(拿了国法/民法结婚证);2、按习俗结婚(按当地习俗请了婚酒,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结婚了);3、在教会内获得合法婚礼祝福(婚配)/或合法被豁免教会内结婚仪式。

 

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是教友,哪怕没有在教会内举行婚礼,但都因被普遍性地豁免遵守教会结婚仪式,只要他们按国法或习俗结了婚,他们的婚姻仍为有效。

 

2007年5月27日之后,因特权已被收回,所以只要有一方是教友,就必须遵守教会规定的结婚仪式,或获得教会主管当局(教区教长)的豁免,婚姻才算有效。倘若他们只遵守民法结婚仪式(拿民法结婚证而已)或按习俗结婚请酒,而没有在教会内结婚,按法典1108条的规定,其婚姻无效,因为缺少教会法规定的结婚仪式。此种情况,教会当局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可以正式文件方式签发法令,宣布无效。

 

教友的婚姻,就领洗这点,只看领洗是否有效而断定婚姻的圣事性(如果双方都未领洗只依民法结婚属于“自然婚姻”;如果一方领洗另一方未领洗,获得教会当局豁免信仰不同的限制在教堂内行了婚配礼,属于“非圣事性婚姻”;如果双方都领过洗,而且在教会内行了婚配礼,属于“圣事性婚姻”),而不是看他/她有没有实践信仰。换句话说,不可以因一位教友没有实践信仰而判断其领洗无效,从而判断其婚姻无效,这是不对的,教会从来不根据这样的逻辑来宣布婚姻无效。

 

截图中对话的前提是:双方都是教友,男方只是领洗,从未有过信仰生活,后来男方出轨离婚。

 

从这句来看,他们已经“结婚”了,所以才有男方的出轨“离婚”,如果没有结婚,就无所谓离婚,仅仅只是同居而已。两人在一起生活,但既没有领国法结婚证,也没有请酒席,亲戚朋友也不知道他们结婚了,更没有在圣堂行祝福或获得教会当局豁免,后来因为合不来而分开/分手,这谈不上离婚,因为他们当初根本就没有结婚,既然没结婚,哪来的离婚呢?

 

但是,回答者问:婚配了吗?提问者的回答是:没有婚配。那这就要看他们的“婚姻”是在2007年5月27之前或之后了,如果是之前,就算没有在教会内婚配,只要请过酒或领民法结婚证了,都算结婚了,其婚姻有效。如果是之后,其婚姻无效。若想进入新的婚姻 (再婚),需先经教会当局宣布无效,而不是简单地找本堂申请宽恕就可以再婚。

 

“宽恕”是指赦罪,它与宣布一个婚姻的无效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本堂神父既没有权力宣布一个婚姻无效,也没有权力给这样受前婚限制的教友证婚,除非已有教区婚姻法庭的批文宣布其前婚无效,即此教友被教会认为是自由之人,才可以给这样的教友证婚。

 

至于2007年以后,双方都领了洗,只领了结婚证却没有婚配仪式的婚姻是否有效,需要分开来说:

 

1、如果双方在领国法结婚证时都是未领洗者,都还不是教友,则无需按教会仪式结婚,只遵守国法结婚仪式(领结婚证)就算是合法有效地结婚了,教会也承认这自然婚姻。如果日后他们一方领洗皈依天主教,就成为“非圣事婚姻”;如果双方都领了洗,就自动成为“圣事性婚姻”。以上两种情况都无需再在教会内申请婚配仪式,因为他们早已按教会承认的“国法仪式”有效地结婚了。

 

2、如果结婚时双方都是教友,而未在教堂里举行结婚仪式,只是去领了国法结婚证,他们的婚姻在教会内是无效的(没得到教会承认,天主也不承认),因为缺乏了教会法规定的结婚仪式(法典1108条),这样的教友一定要请神父去补救他们的婚姻 (简单补救,让两位来教堂举行婚配仪式),在教会内这样的婚姻才算有效。(参阅:《爱的喜乐》75号)

 

3、在婚姻关系中,对领洗无效的非天主教基督徒以等同于教外人士的方式处理;对领洗有效的非天主教基督徒以等同于天主教徒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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