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申命纪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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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杀事件

1如果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作产业的地方,发现有人被杀,曝尸原野,却不知道是谁杀了他,2你的长老和官长应出来,从被杀者测量到四周各城,3看哪一座城离被杀者最近;然后这城的长老应牵来一头尚未耕作,尚未负轭(è)的母牛犊。4这城的长老应把母牛犊牵到尚未耕耘播种的地方,靠近常流的溪水旁,就在那溪水上砍断母牛犊的颈。5肋未的子孙司祭们应上前来,因为上主你的天主拣选了他们为事奉自己,因上主之名颁赐祝福,所以一切争论殴打的事,都应凭他们的裁判来决断。6那离被杀者最近城市的长老,都应用溪水在被砍断颈项的母牛犊身上洗手,7同时声明说:“这血不是我们的手流的,我们的眼也没有看见。8上主!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人民,不要让这流无辜血的罪债,留在你以色列人民中间。”这样他们算是赎了流血的罪。9你由你中间也除去了流无辜血的罪,因为你行了上主眼中视为正直的事。 [注1]

娶女俘为妻

10当你出征进攻你的敌人时,上主你的天主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获得了一些俘虏;11你若在俘虏中看见了一个容貌美好的女人,对她爱恋不舍,愿娶她为妻,12你可带她到你家中,叫她剃去头发,剪短指甲,13脱去自己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悼她的父母一个月;然后,你才能亲近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14以后如果你不喜欢她,应让她随意离去,决不能将她卖钱,也不能以她为奴,因为你曾玷污了她。 [注2]

长子的权利

15一人如有两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是长子却是他所恶的妻子生的,16在他将自己的产业分给他的儿子的那一天,不能将爱妻的儿子视作长子,而废弃所恶妻子所生的长子;17必须承认所恶妻子的儿子为长子,将所有的产业,多分给他一份,因为他是自己壮年时的首生子,应获得长子的权利。 [注3]

逆子的处分

18人若有一个忤逆不孝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劝告,责罚他以后仍不听从,19父母就该将他捉住,带到当地的城门前,见本城的长老,20对本城的长老说:“我们这个儿子忤逆不孝,不听我们的劝告,是个放荡的酒徒。”21本城的众人就应用石头将他砸死:这样,由你中间铲除了这邪恶,每个以色列人听了,必然害怕。 [注4]

22若人犯了该死的罪,处死以后,应将他悬在木杆上,23但不可让他的尸体在木杆上过夜,应在当天将他埋葬。因为凡被悬者,是天主所咒骂的;你不可玷污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作产业的土地。 [注5]

  1. 母牛犊的血被溪水冲走,象征杀人的罪债被消除。“洗手”之举,是隆重声明自己是无辜的(玛27:24)。
  2. 娶被掳妇女为妻的法律,是保障妇女获有安身之所和给予适当的地位。此法不适于客纳罕民族,只适于其他异族。剃发、剪短指甲、更换衣服,象征被掳妇女已属于以色列民族和新生活的开始。
  3. 古代为人父者有权任意将长子名分转让给其他儿子(创27:29、37,48:20,49:8)。无疑的,这种习俗,对家庭的平安为害至大,故此梅瑟规定长子的名分不可转移。
  4. 梅瑟法律与客纳罕的习俗和日后的罗马法相反,不准为人父者对儿子处以死刑。毫无置疑的,这种措施对家庭的安宁,有极大的益处。
  5. 圣保禄将22、23两节的话,贴在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身上(迦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