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的导师——主教

2020-09-25 13:00   纳爵之盾  阅读量:8753

教会的牧者——主教有责任宣讲正确的、健全的教义,监督并纠正错误的、不合乎教义的谬论。为了帮助主教们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也为了帮助教友们懂得主教职务在教会内的来源和重要性,并为了使教友们能遵从主教在信仰上的权威,特撰此文。

 

《天主教法典》375条1项明确指出:“主教们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予他们的圣神而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教会者。”那么,主教这“教义的导师”身份从何而来?他又该如何尽好教义的导师这一职务?

 

1、宗徒的继承人——主教

 

在升天前,主耶稣基督授予宗徒们往训万民的使命与权威:“天上地下一切权柄都交给了我,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看!我与你们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终结。”(玛28:18-20) 耶稣以此语,把教训万民、施行圣事、治理教会的全部权力交托于宗徒,同时,也建立了常存的训诲机构——教会,而且一直延续到世界末日。

 

为执行这项使命,耶稣不但许诺要陪伴宗徒们直到世界的终结,还许诺了护慰者圣神将与他们同在,这真理之神将要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真理(若16:13)。在五旬节这天,圣神降临到宗徒们身上,藉圣神的能力,他们在各民族、各国家以及君王官长面前,为基督福音作证。

 

为了使这使命能够延续下去,宗徒们在教会这有形的机构内设立了继承人,也就是今天的主教们。教会初期,宗徒们把这职务交给了他们的直接助手,并要求他们把这使命传递下去。圣保禄宗徒对弟茂德说:“我儿! 应把你在许多证人前由我所听的,传授给忠信可靠的人,使他们也能够教导别人。”(弟后2:2)

 

 

宗徒时代的教父圣依肋内主教曾见到过若望宗徒的弟子波利卡普(Polycarp),对于宗徒的传递,他说过:“这伟大的、古老的、众所周知的宗徒传统,和由伯多禄和保禄两位光荣的宗徒在罗马建立和组织、并传递给人类的信仰,是通过主教的继承而流传到我们这个时代的。” (反异说3:3,3) 也就是说,这信仰是由宗徒们所选立的主教及他们的继承人传至我们,在全世界昭示出来,并得到保存的。圣依肋内认为主教承继宗徒之职,乃是基督信仰之传承的最确切的保证:“我们可以把宗徒们自己所选立的主教,以及绵延至今的圣统所有的主教名字一一陈录”(反异说3:3,1)

 

按照主耶稣基督的意愿,他赋予宗徒们的这些使命,必须由宗徒的继承人(主教)传递下去,直到今世的终结,否则,耶稣赋予宗徒们的使命将无法实现与完成。

 

《信理神学》中提到“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这一信条时说:“宗徒们所承受的神权,已传递给主教们”, 这是当信的道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称:“承继宗徒之位的主教们,优先地属于圣统秩序;他们由圣神所立,为了治理天主的教会”(邓960)。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宣布:“如同他(基督)自己由父所差遣(若20:21),他照样差遣他从世间所召选的宗徒,他希望在他的教会里有牧者与导师,直到时间的穷尽”(邓1821)。这些牧者与导师就是主教——宗徒的继承人。(邓1828:Episcopi,qui positi a Spiritu Sancto in Apostolorum locum successerunt)

 

 

2、教会训导中的主教训导职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这一信理在梵二文献《教会宪章》中再次明确提出:“主教们是宗徒的继承人,从拥有天上地下一切权柄之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及遵守诫命而得救。”(《教会宪章》24号)。

 

圣保禄宗徒说:“我若传福音,原没有什么可夸耀的,因为这是我不得已的事;我若不传福音,我就有祸了!”(格前9:16)因此,主教的主要职务首推宣讲福音,(《教会宪章》25)并且小心戒备那些威胁其羊群的谬论。(参阅宗12:29;斐1:16)

 

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共融的教区主教,是具有权威的导师,拥有基督本人的权威,在他个人进行教导及和其它主教一起进行训导时均如此。正因如此,众信友当以宗教的热忱来服从自己主教的真正训导。(《教会宪章》25)

 

 

 

3、教会法典中教义的导师

 

《天主教法典》根据梵二精神明确指出主教是“教义的导师”。法典375条1项这样说:“主教们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予他们的圣神而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教会者。”

 

这条法典明确了主教作为牧人的三种身份:1)教义的导师;2)神圣敬礼的司祭;3)教会的治理者。这三种身份来自主教的三种职务:主教们一经祝圣,即领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参法375条2项)。虽然神父一被祝圣为主教,便拥有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是为行使这三种职务,必须“与世界主教团首领及其成员保持圣统的共融”,(参法375条2项)否则不能行使。这是主教圣秩的本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753条也提到了“主教是教义的导师”这一神圣职务 :与世界主教团首领和其成员共融的主教,无论是单独的,或是在主教会议中,或是在地区会议内聚会,虽然不享有训导的不能错的特恩,但对所管理的信徒却是信仰的真正导师和教师;信徒应以宗教的热诚服从自己主教的真正训导。

 

 

4、训导职的行使

 

主教行使训导权力,主要是宣扬及维护天主所启示的真理——教义、源自天主所制订的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以及社会正义。

 

在主教的不同职务中,最重要的是:像宗徒们那样宣讲天主的圣言(参阅罗1:1),充满勇气地去宣扬它(参阅罗1:16),并且小心戒备那些威胁其羊群的谬论(参阅宗12:29;斐1:16)。主教本人有经常讲道的义务,首先向众信友提出:为光荣天主及为他们永生的救赎,他们应该相信什么、做什么。主教的另一个任务是:时时处处宣讲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宗徒的继承人》120号)

 

在善尽圣道职务时,法典要求无论是圣秩人员还是教友都“应遵循圣经、圣传、礼仪、教会训导及生活,完整而忠信地阐明基督的奥迹。”(法760条)而且“所有基督信徒都有义务遵守教会合法权力所规定的,有关阐明教义和纠正错谬意见的宪章和法令,尤其是教宗或是世界主教团所颁布者。”(法754条)

 

通过教理讲授,天主圣言得以完整地传承下来,也就是说,不篡改、不歪曲、不遗漏,把圣言的全部涵义和力量都展示出来[1]。

 


[1] 关于普通的教理讲授,参阅圣职部,《教理讲授基本指南》;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主教会议后《论现时代的教理讲授 Catechesi Tradendae》劝谕,第 30,63条。
 
 

 

此外,主教的重要职责是监督讲授基督宗教教义的正统性及完整性,必要时毫不犹豫地行使他的合法权力。“对那些故意提出有悖信仰教义的人,他应及时劝告之,若他们一意孤行,那么,主教应取消他们讲道和教课的资格”(主教部《宗徒的继承人》)

 

若有必要,主教应施行教会法中所规定的制裁,以敦促作者们能够重写这些文章,最主要的是要保护信众的灵修益处及维护教会的共融[2]。

 


[2] 参阅教义部,《关于利用社会传播工具推动信理的指令》,第 2 条。
 

主教的另一个任务是:时时处处宣讲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尤其面对当今社会的道德滑坡,主教有责任告诉信友按照教义、诫命与法典去生活。当人权或人灵的救赎有此需要时,主教有责任根据有关人类生活的具体情况的启示,作出公正的判断,特别是在涉及如下问题时:生命的价值、自由的意义、家庭的合一与稳定、生养及教育子女、为公众利益作贡献、劳动力、技术进步的后果、物质的应用,以及各民族和平友好的共存[3]。

 


[3] 参阅梵二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第 12 条;《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第 33 条;《教会法典》,第 747 条 2项,768 条 2 项;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主教会议后《羊群的牧人》劝谕,第 29条。

 

主教有责任为信友灌输一种渴求社会正义的理念——在本国及国际层面上的社会正义,以使他们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家庭中、在工作场所、在社会及公民生活中,都能实践及宣传社会正义(《宗徒继承人》131号)。

 

同时, 主教还要运用教会法来维护健全的教义和善良的道德生活:“凡公开表演或演说,或发表文章,或以其他社会传播工具散布猥亵言论,严重妨害善良风俗,或毁谤宗教或伤害教会,或对之激发轻蔑仇恨者,皆应处以相当的罚。”(法1369条)对“凡讲授已为罗马教宗或大公会议所弃绝的教义,或坚持拒绝752条所说的道理,虽经宗座或教会教长警告而不更正者”(法1371条),主教也要对此等人士处相当的罚。

 

 

  小结  

 

作为教义的导师,主教不但要“圣善地保全、精深地探求、忠信地宣报和阐明”天主所启示并交于教会所保管的真理,而且还要保护这真理不受到错误思想的影响或歪曲。一旦出现相反教义或善良道德的言论时,主教有责任运用自己的司法权来维护“健全的道理”,并对违反教义教规之人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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