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神父举行的弥撒“最管用”?

2020-11-07 09:47   纳爵之盾  阅读量:8392

 

在生活中,偶尔遇到一些教友持别样观点,喜欢找某某神父献弥撒,祝福房子。因为这位神父的灵修好,圣德高,做的弥撒效果好,祝福房子能保平安。

 

甚至在极端情况之下,因为情绪原因,公然宣称某某神父举行的弥撒是“不管用”的。为了增强说服力,居然还会有亡灵托梦:

 

Q  最近为何不给我献弥撒了?我在炼狱中很痛苦呀!

A  有啊,我每个月都有给你献弥撒呀!

Q  那我怎么都没收到呀?你让哪位神父做的弥撒?

A  某某神父。

 

最后的结论是这位神父有问题,举行的弥撒亡者收不到!

 

信仰问题的权威本来在圣经、在教会训导内。很可惜,当代不少教友被世俗潮流所同化,宁可相信怪力乱神也不愿相信教会训导。只要能搭上“通灵”的路子,圣经的权威没了,教会训导的权威没了,神父说的话更没有可信度了。

 

怪力乱神的“启示”比天主的启示更可信,果然是人倾向于只接受符合自己愿望的说法更胜于寻求真理

 

 

弥撒是什么?弥撒的效果源自何处?只有回归教会训导,我们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

 

所有的圣事,包括弥撒在内,它们不属于私人的行为,而是“礼仪”行为。在基督徒的传统上,“礼仪”意指天主的子民参与“天主的工程”。我们的救主、大司祭基督,透过礼仪,在他的教会内,偕同教会并借着教会,继续救赎我们的工程。(《天主教教理》1069条)所以,礼仪是基督的工程,也是其教会的行动。(《天主教教理》1070条)

 

正因为圣事是基督亲定的礼仪行为,所以它具有“事效性”。什么叫事效性呢?按字面意思,是指由于行动已完成的事实,就是说,基于基督一次而永远完成的救赎工程而产生效果。由此可知,圣事“并非由于施行人或领受人的义德,而是由于天主的德能所实现”。(《天主教教理》1128条)

 

由于神职人员施行圣事并不是以个人的名义或能力而行的,他是以基督司祭的身份举行着一个教会的行动——基督常与他的教会同在,尤其临在于礼仪行动中。如此,他临在弥撒圣祭中,临在司祭身上,“他曾在十字架上永远地奉献了自己,而今他仍借着司祭的职务亲作奉献”;而他在感恩祭饼酒形下的临在,更达至极点。他又以其德能临在圣事内,因而无论是谁付洗,实为基督亲自付洗。(《天主教教理》1088条)

 

 

综上所述,一位神父施行圣事产生的事效性来源于他曾领受的铎职身份。只要满足了三个条件,那么圣事一定有效,且因为圣事的效果属于“事效性”,它有别于医生的医术高明与否而产生的疗效因为后者靠的是个人自己的能力。

 

这三个条件是:一、主观上有意地施行圣事;二、按教会礼仪规定,完整正确地诵念礼仪经文;三、所用材料符合礼仪规定。(例如弥撒所用的麦面饼与葡萄酒,洗礼中用的自然水等)

 

而圣秩圣事在领受者灵魂上印上一个不死不灭的神印,这个神印不因领受者圣德的堕落甚至丧失圣秩身份而失去

 

说白了,就是一个神父哪怕犯了大罪,还了俗,甚至被绝罚、被驱逐出教会了因为他灵魂上的神印并未消失,所以他施行的洗礼、弥撒,虽然是非法的,但仍然有效,甚至与“圣人”神父所举行的圣事效果也是完全一样的

 

为了领受圣事者的神益,法典1003条3项赋予任何司铎施行病人傅油的权力,在施行病人傅油时,可以同时听告解,如果病人没有领受坚振,也可以同时施行坚振。婚姻则是主教与堂区主任的权限,圣秩则是保留给主教的权力。

 

教友若随私意妄言某位神父的弥撒是无效的,亡者是收不到的,实质上是对信理的违背,实属异端言论,不可不戒!

 

圣经中,那位患血漏病十二年的妇女因着信德摸了耶稣的衣裳,顽疾得以痊愈(参玛 9:20;谷 5:25;路 8:43,44),伯多禄路过的影子也能治愈病人(参宗 5:15),更何况我们今天怀着信德经由合法的神父所献的弥撒圣祭呢?

 

 

总  结

 

所有圣事的真正施行者是耶稣基督自己,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圣事的效果与神职人员的圣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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