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杂谈|一件因四旬期婚配引起的争论

2017-04-12 16:04   张鳞  阅读量:9310
近日,一则关于有神父在四旬期内举行婚配圣事,有违教会法典的传闻在教友间流传。据悉因为此事,还有人扬言要让当事神父停职。本来一件小事却已闹得沸沸扬扬。此举是否违背了教会法典呢?为了探究清楚该事件是否违背了教会法典,我们特地去咨询了相关教会法学专家,并调看了相关凭据。在这里整理一二,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以正视听。

1、先说说教会法礼,在台湾张希贤神父的《伦理神学纲要》中专门谈了这个问题,相关资料可以调看台中光启社一九六四年版和香港生命意义出版社一九八七年影印版。(超链接
 
文章里面有关于举行婚配圣事时间问题的详细解答,摘抄如下: 
问:举行婚礼没有季节时期方面的确定?
答:新法典完全不提此事。一来新法典的草案有一条讲婚礼的时期。条文是旧法典(1917年版)一一O八的第一项:“于全年各时间内,均得结婚”。而旧法典此第二、二项根本没列在草案内。这两项讲将临期、四旬期禁止给予隆重祝福。
 
新法典讨论时,委员们认为连旧法第一一O八条一项也该废除。于是新法典中不讲婚礼时期的事。讨论议程案卷有这么一段话,值得研读新法典的人士玩味:一些委员认为(保留旧法一一O八条一项)这个规定是多余的;因为,如果完全不讲时期,明显的是全年各时期内均得结婚。
 
“不禁止,表示就是许可。”这也是新法第八十七条的精神;教宗不保留,主教就有权豁免(即:行使自身本有的权力)。
 
今天在《婚姻礼典》(一九八八年修订版,拉丁原文见《法典后之法律》四,页五四九四——五)有这么一条:
 
如果在将临期、四旬期或其他有忏悔意义的时期举行婚礼,本堂司铎应提示新婚夫妇,注意这些礼仪时期的特殊性质。(第十一节)
 
原法令是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九日颁布的,这是圣礼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的训令的修订。赵庆源神父解释这条规定:
 
‘礼仪时期的特殊性,’一词所指为何,圣职部未加以说明;但依至今之说法与习惯而断定,以能使于新婚夫妇明了,‘禁时’原为要人斋戒及补赎之时期,故于结婚时应力避繁华与铺张,以符合‘禁时’之精神。(《天主教婚姻法浅释》三一九页)


2、再来说下新人,当日婚配的新人双方都是天主教徒,但是双方家庭其他成员却都不是,所以家里定的结婚日期不好更改。为了照顾教友的需求,使他们能更好的度信仰生活,并为了他们家庭的福传,所以才决定了这个时间。 为了照顾教友对四旬期的感情,当事神父特别要求婚配双方去请求主教的允许。本来从法理上讲,他们的婚姻是不需要被允许的,但因为他们所选的婚配日期比较特殊,当事神父还是要求他们去请求主教来允许在四旬期内举行婚配。
 
3、此次婚配新人捐赠的奉献金,由当事神父全额交于天津教区社会服务中心的正式账户“天津仁爱社会爱心帮扶服务中心”,并开具了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捐赠收据,年底接受民政局和审计单位的审计,此款全部用于对穷人的服务。
 
4、因为是在四旬期内,当事神父遵照主教的命令,举行弥撒,让他们参与主日弥撒,婚配在弥撒中举行;并根据数位观礼者回忆婚配时堂内保持了简朴庄严,没有铺设地毯,没有开吊灯,神父在弥撒中也提醒了新人在四旬期内应当斋戒、克己、悔罪、行善工等。 

整体看来,此事各方并没有错误,主教以慈心,牧灵的精神依照教会法典批准;当事神父按照主教命令举行简单的仪式;结婚教友遵照命令反省祈祷刻苦。
 
通报李主教知道后,当事神父向李主教承认应该向教友详细解释法典,并承诺低调反省,以后加强教理的讲授,以便让大家能更好的度福音的生活。
 
此事件发生后,国外教会和国内教区有很多反馈,多认为中国教会应该加强对教友的教理和教会法典的培训,纽约的华人教友认为教友们的热情虽好,但是这样做对于牧灵的神父不公平,因为神父并无过错;香港天亚社被问及,说教友们如果不认真学习教理和法典,会伤害教会的传教事业的。
 
我们追踪事件,还原了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同时希望所有知道此事件的人能了解真相,在基督的爱内反思自己的言行,今后加强对教理和教会法典的学习,在主耶稣基督内生根建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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