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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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生活的规劝

1上主训示梅瑟说:2“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3你们不要仿效你们住过的埃及地的习惯,也不要仿效我正要领你们去的客纳罕地的习惯,不要随从他们的风俗;4应执行我的规定,遵守我的法令,依照遵行: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5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遵守的人必因此获得生命:我是上主。

婚姻的阻碍

6你们中任何人不可亲近任何血亲,去揭露她的下体:我是上主。7你不可揭露你父亲的下体和你母亲的下体:她是你的母亲,不可揭露她的下体。8你父亲妻子的下体,你不可揭露,那是你父亲的下体。9你姊妹的下体,不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或你母亲的女儿,或在家生的,或在外生的,你不可揭露她们的下体。10你儿子的女儿,或你女儿的女儿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们的下体是你的下体。11你不可揭露你父亲妻子的女儿的下体,因为她是你父亲所生的,是你的姊妹,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12你父亲姊妹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是你父亲的骨肉。13你母亲姊妹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是你母亲的骨肉。14你父亲兄弟的下体,你不可揭露,也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伯母。15你儿媳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16你兄弟妻子的下体,你不可揭露;那是你兄弟的下体。17你不可揭露了一女人的下体又揭露她女儿的;不可娶她儿子的女儿,或她女儿的女儿,揭露她的下体,她们都是她的血亲:这是丑行。18你不可娶一女人又娶她的姊妹,做她的情敌,在她活着的时候,揭露她姊妹的下体。 [注1]

违犯贞洁的恶行

19女人在月经不洁期中,你不可接近,揭露她的下体。20你近人的妻子你不可与她同寝,为她所玷污。21你不可使你任何一个子女经火祭献给摩肋客,亦不可亵渎你天主的名:我是上主。22你不可与男人同寝,如同与女人同寝一样:这是丑恶行为。23你不可与任何兽类同寝,为它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与走兽,同它交合:这是逆性邪恶。 [注2]

24你们不可以任何这样的事玷污自己,因为这些民族以这一切事玷污了自己,我正要由你们面前将他们驱逐;25甚至连这地也玷污了,所以我必追究这地上的罪恶,使这地唾弃地上的居民。26至于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不论是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这样丑恶的事,一件也不许做,27因为在你们以前住在这地上的人,做过这一切丑恶的事,玷污了这地方。28希望这地不因你们而再受到玷污,将你们唾弃,如同唾弃了你们以前的民族。29因为,凡做任何一件这样丑恶的事的,这样的人,都应由民间铲除。30所以你们应遵守我的禁令,不可仿效你们以前的人所有的丑恶风俗,免得因此受到玷污: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1. 本章论婚姻和贞洁的法律,以“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一语(2、4两节),为其出发点。关于婚姻的阻碍,古代近东各民族,如巴比伦、赫特等民族中,也有明文规定,有的规定似乎更严格;为此有些学者否认本章的法律起源于梅瑟;此说毫无根据,而且与史事恰相反。本章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14等节内所说的男子下体,亦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2:24),夫之下体,亦即妻之下体。“揭露下体”即指房事。
  2. 21节所提,是指人祭,见申12:31;耶7:31,19:5;22节;所提及的男色,参见创19;人兽交合之刑,参见出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