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户籍纪 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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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未城

1上主在耶里哥对面,约但河边,摩阿布旷野内,训示梅瑟说:2"你命令以色列子民,应由他们分得的产业内,指定一些城给肋未人居住,将城四周的牧场,也分给肋未人。3这些城归他们居住,城郊的牧场为牧放他们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4你们划给肋未城郊的牧场,应由城墙起,周围向外伸展至二千肘,5即由城外向东方量二千肘,向南方量二千肘,向西方量二千肘,向北方量二千肘,城在中央;这些土地为作他们城郊的牧场。 [注1] 6分给肋未人的城中,应指定六座为避难城,杀人者可逃入城中。此外还应给他们四十二座城。7这样,划给肋未人的城,共计四十八座,连城郊的牧场在内。8当你们由以色列子民的产业中,划分给肋未人城邑时,由大支派应多取,由小支派应少取;每支派应依照自己分得的产业,将城邑划给肋未人。"

避难城

9上主训示梅瑟说:10"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过约但河进入了客纳罕地,11应选定几座城作你们的避难城,凡误杀人的,可逃到那里。12这些城可作为你们脱免复仇者的避难所,好使杀人者不致在未立于会众前受审判以前,便遭人杀害。13你们应指定六座城作为你们的避难城。14在约但河东指定三座,在客纳罕地指定三座,作为避难城。15这六座城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以及住在你们中间的人,作为避难所;凡误杀人的,都可逃到那里去。 [注2]

16人若用铁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17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头打人,将人砸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18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19报血仇的,可将凶手杀死;几时遇见他,可将他杀死。20人若因怀恨撞倒了人,或故意抛物打人,致使那人死了;21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将人打死;打人的应处死刑,因他是凶手;报血仇的人,几时遇着凶手,可将他杀死。22但是,若人并无怨仇,偶然撞倒人,或无意中抛物伤人,23或因没有看见,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头落在人身上,致使那人死了,彼此并没有怨仇,也没有意思害人,24对这样的案件,应在打死人的和要报血仇者之间进行裁判。25会众要把杀人者由报血仇者手内救出,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难城内,叫他住在那里,直到傅过圣油的大司祭去世。26但杀人者如果离开他逃入避难城的边界以外,27报血仇者若在避难城边界以外遇见了他,将杀人者杀死,他并不犯流血的罪,28因为那人该留在避难城内,直到大司祭去世;大司祭死后,杀人者方可回到属自己产业的地方:29这是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任何住处,应遵守的法令。

30凡杀人的案件,应依据几个证人的口供,才可处决杀人犯;惟独一人作证,不足以将人宣判死刑。31对于被判死刑的杀人犯,你们不可取赎命金,因为他应该死。 [注3] 32同样,你们对逃入避难城的人,亦不可取赎金,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乡居住。33你们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之地,因为血能玷污地;在那里流了血,除非流那杀人者的血,为那地没有其他取洁的方法。34你们不可亵渎你们所居之地,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因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间。" [注4]

  1. 肋未人分住于各支派中,主要宗旨是教导普通民众上主的法律。见申33:8-11。肋未城不能算肋未支派的产业,只是让给他们居住而已。至于如何划分了肋未城,参阅苏21。
  2. 复仇在原始社会中很为普遍,有时不得不加以限制,以色列自然也不例外。复仇者通常是被杀者的最近亲人,见创4:15,9:6;申19:12;撒下14:11。按“复仇者”,原文有赎回者和保护亲族者的意思。他应尽力保护自己家族,保护自己家族的产业。见肋25:23-25;卢4:3-8。因此,天主亦称为以色列的保护者,或救赎者见依41:14;耶50:34;咏19:15等处。
  3. 31节的法律依据创9:6;此法律直到近代,仍流行于阿剌伯的一些部落中。这法律与古代容许接受赎命金的法律大有区别;并且按民族和法律学家的意见,这种法律,在原始的社会中,为保存人命更为有效。
  4. 参阅则48:35;依1:26、27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