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户籍纪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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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未人的任务和权利

1上主对亚郎说:"你和你的儿子,连你的家族,应与你共同对圣所负责;你和你的儿子,应对司祭职负责。2你也要令你家族的众兄弟,──肋未支派,与你一同前来;他们应协助你,服事你;当你和你的儿子在约幕前供职时,3他们应照料你和全帐幕的事务,但不应接近圣所的器皿和祭坛,不然他们该死,连你们也该死。4他们协助你照料会幕的事务,作会幕的各种劳役,俗人不可接近。5你们应照料圣所和祭坛的事务,免得义怒降在以色列子民身上。6是我由以色列子民中,选拔了你们的兄弟肋未人,交给你们当作献于上主的人,为给会幕服务。7至于你和你的儿子,在有关祭坛和帷幔以内的一切事上,应留心尽你们司祭的职务;你们应献身于我赐予你们的司祭职务。俗人若敢近前,必处死刑。" [注1]

8上主又对亚郎说:"看,我托你照管献于我的献仪,即凡以色列子民祝圣于我的,我都赐给你和你的子孙,作为应得之物,这是永久的权利。9火祭中所剩余的至圣之物都属于你;凡他们献于我的素祭,或赎罪祭,或赎过祭的祭品,都是至圣之物,都应属于你和你的儿子。10你们应在至圣之处分食,凡是男子都可以吃;你应视为圣物。 [注2] 11此外归于你的尚有:凡以色列子民行摇礼所献的祭品,我都赐给你,你的儿子和与你尚在一起的女儿:这是永久的权利;凡你家内洁净的人都可以吃。12凡最好的油、酒和五谷,作初熟之物献给上主的,我都赐给你。13凡他们地中的一切出产,作初熟之物献给上主的,都属于你;凡你家内洁净的人都可以吃。14凡以色列中照禁物法所献之物,都属于你。 [注3] 15凡动物中应献于上主的开胎的首生者,不论是人是兽,都属于你;但你应叫人赎回首生的人,和首生的不洁之兽。16关于赎价,为一月以上的,你应叫人依所定的估价,照圣所的衡量,交五‘协刻耳’银子。(每一‘协刻耳’为二十‘革辣’。)17但是牛或绵羊或山羊的首生者,却不可令人赎回,因为是圣的;你应将它们的血洒在祭坛上,将脂肪焚化成烟,作为悦乐上主馨香的火祭。18至于牛羊的肉却归于你,就如摇过的胸脯和右腿归于你一样。19凡是以色列子民奉献与上主为圣物的祭品,我都给你和你的儿子,以及同你尚在一起的女儿:这是永久的权利,这是在上主前,与你的后裔所订立的永久不变的盐约。" [注4]

20上主对亚郎说:"在你们的土地中,你不可有产业,在他们当中,也不得有属于你的份子;在以色列子民中,我是你的份子,你的产业。21至于肋未的子孙,我将以色列人的什一之物给他们做产业:这是为酬报他们在会幕内所服的劳役。22免得以色列子民接近会幕,负罪死亡;23因此只有肋未人准在会幕内服役,应负全责。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条永久的条例:肋未人在以色列子民中不应占有产业,24因为我把以色列子民献给上主的什一献仪,给了肋未人作为产业;所以我对他们说: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不应占有产业。"

25上主训示梅瑟说:26"你告诉肋未人说:几时你们由以色列子民中,取得了我赐予你们作为产业的什一之物,你们应由这什一之物中,取十分之一献给上主,27这算是你们的献仪,好似禾场上的新粮和榨房中的新酒。28这样你们也由以色列子民所收的一切什一之物中,取一份献给上主作献仪,应将这献与上主的献仪,交给亚郎大司祭。29由你们所得的一切献仪中,应取出献于上主的一切献仪,且应取出最好的来,献作应祝圣的一份。30你再对他们说:几时你们奉献了其中最好的一份,其余的为你们肋未人就如禾场上和榨房内的出品,31你们和你们的家人,可在任何地方分食,因为这是你们在会幕内服役所得的报酬。32如果你们奉献了其中最好的一份,就不致于有罪;你们不应亵渎以色列子民的祝圣之物,免遭死亡。" [注5]

  1. 见3:16和希7:26-28。
  2. “至圣之处”指会幕前的庭院。见肋10:12、13。
  3. 禁物法即应毁灭之物所遵守的法令。见肋27:28、29;申7:16;户21:2、3;苏7;厄上10:8等。
  4. “永久不变的盐约”见肋2:13。盐可保持食物不朽,故此古代民族多以“盐”象征永久性,故称不可变更的盟约为“盐约”。
  5. 本段记述肋未人所应得的什一之物和所应献的什一之物。本段内所述似乎是最古老的规则,日后稍有变更。见35:1-8;申14:28、29,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