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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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祭的圣洁

1上主对梅瑟说:“你当训示亚郎的儿子司祭说:司祭不应为族人的尸体陷于不洁,2除非为骨肉至亲,如母亲,父亲,儿女,兄弟;3未出嫁而仍为处女的姊妹,为她的尸体,司祭可陷于不洁;4但司祭不可因为身为丈夫,而为姻亲的尸身,陷于不洁,亵渎己身。5司祭的头发不可剃光,胡须的边缘,不可修剪,也不可纹身割伤。6他们对天主应是圣的,不可亵渎天主的名号,因为是他们奉献上主的火祭,作为天主的供物,所以应是圣的。 [注1] 7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为丈夫离弃的女人,因为他是祝圣于天主的人。8所以你应以他为圣,因为他把供物奉献给你的天主,他对于你应是圣的,因为使你们成圣的我上主,是圣的。9若司祭的女儿卖淫亵渎自己,她是亵渎自己的父亲,应用火烧死。

大司祭的圣洁

10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头上既倒过圣油,又被祝圣穿了祭衣,不可披头散发,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 [注2] 11不可走近死人的尸体,也不可为父亲或母亲的尸体而陷于不洁。12也不可走出圣所,免得亵渎天主的圣所,因为在他头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我是上主。13他应娶处女为妻;14寡妇,弃妇或受玷污的妓女,这样的女人,决不可娶;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15以免亵渎本族的后裔,因为那使他成圣的是我,上主。” [注3]

作司祭的阻碍

16上主训示梅瑟说:17“你告诉亚郎说:世世代代你的后裔中,18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献供物;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准前去:不论是眼瞎,脚跛,残废,畸形的,19或是断脚断手的,20或是驼背,矮小,眼生白翳,身上有麻疹或癣疥,或是睾丸破碎的人。21亚郎司祭的后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去奉献上主的火祭;他身上既有缺陷,就不应给天主奉献供物。22天主的供物,不论是至圣的或圣的,他都可以吃;23却不可进入帐幔后,或走近祭坛前,因为他身上有缺陷,免得他亵渎我的圣所,因为使他们成圣的是我,上主。”24梅瑟就这样训示了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 [注4]

  1. 5节禁止以色列子民去仿效异教人的习俗。6节说明司祭应当是圣洁的理由,因为他要接近天主,必须圣洁,否则便是亵渎天主。
  2. 10节“司祭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的禁令,只限于至亲的死亡,所以约纳堂(加上11:71)和盖法(玛26:65)所处的光景例外。
  3. 日后犹太人的风俗;是大司祭和司祭只娶司祭的女儿为妻(见路1:5)。
  4. 16-24节的规定,似乎是在建造圣殿之后,根据梅瑟法律的精神而立定的。晚期的犹太经师立定了一百四十二种阻碍人作司祭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