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出谷纪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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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婢法

1你要在众人前立定这些法度:2假使你买了一个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只劳作六年,第七年应自由离去,无须赎金。3他若单身而来,也应单身而去;他若娶了妻子来的,也应让他的妻子与他同去。4若主人给他娶了妻子,妻子也生了子女,妻子和子女都应归于主人,他仍要单身离去。5若是那奴仆声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子女,我不愿离去作自由人。6他的主人应领他到天主前,然后领他到门口或门框前,用锥子穿透他的耳朵,如此他可长久服事主人。 [注1] 7假使有人将女儿卖作婢女,她不可像男仆那样离去。8若主人已定她为自己的妻子,以后又厌恶了她,应许她赎身,但因主人对她失了信,不能把她卖给外方人民。9若主人定了她作自己儿子的妻子,就应以待女儿的法律待她。10若主人为自己另娶了一个,对前妻的饮食、衣服与合欢之谊,不可减少。11若对她不实行这三条,她可以离去,无须赎金或代价。 [注2]

杀人或伤人的赔偿法

12凡打人至死的,应受死刑。13但若不是有意杀人,而是天主许他的手行的,我给你指定一个他可以逃避的地方。14假使有人向人行凶,蓄意谋杀,应将他由我的祭坛前抓来处死。 [注3] 15凡打父亲或母亲的,应受死刑。16凡拐带人口的,无论已将人卖了,或者还在他手中,都应受死刑。

17凡咒骂父亲或母亲的,应受死刑。

18假使二人吵架,一人用石头或锄头打了另一人,被打的人未死,却应卧床休养,19他以后若能起床,能扶杖出外,打他的人,可免处分,但应赔偿他失业的损失,把他完全医好。20假使有人用棍杖打奴仆或婢女,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严罚。21但若奴婢还活了一两天,便不受处分,因为是他用银钱买来的。

22假使人们打架,撞伤了孕妇,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伤人者为这罪应按女人的丈夫所提出的,判官所断定的,缴纳罚款。23若有损害,就应以命偿命,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疤还疤。26假使有人打坏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睛,为了他的眼睛应让他自由离去。27若有人打掉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牙,为了他的牙应让他自由离去。 [注4]

牲畜伤人赔偿法

28牛无论牴死男或女,应用石头砸死这牛,并且不许吃它的肉,牛主不受惩罚。29但若这只牛以前牴过人,牛主也受过警告,而仍不加防范,这牛无论牴死男女,牛应砸死,牛主也应受死刑。30若是给他提出了赎价,他应照所提出的一切数目缴纳赎命罚金。31牛若牴死了男女儿童,也应照这法律处理。32牛若牴死了一个奴仆或婢女,应给仆婢的主人三十银"协刻耳",牛应砸死。

伤害牲畜赔偿法

33假使有人敞着旱井,或挖掘旱井时,不加掩盖,无论牛或驴陷在里面,34井主应赔偿,应给牛主银钱,死的牲畜归自己。35假使一人的牛牴死别人的牛,应把活牛卖了,银钱平分,死牛也平分。36但若查明这只牛从前牴死过牛,牛主又不加以防范,牛主应该赔偿,以牛还牛,死牛归自己。

偷窃赔偿法

37假使有人偷了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或是卖了,应用五头牛赔偿一头牛,四只羊赔偿一只羊。

  1. “到天主前”,即言到判官前。由于判官是天主的代言人。“到门口或门框前”,可能是指帐幕门口,但亦可指家主门口(申15:17)。
  2. 有关婢女的法律和有关男仆的法律不同,因为婢女普通或作主人的妾侍,或作家主儿子的妻室(申21:10-14)。
  3. 除规定祭坛能做避难所外,又指定数城作避难所(户35:9-20;申19:1、13;苏20)。
  4. 18-27节是记载古代民族的“报复法”。此法律的产生,按圣经的记载,是为叫人尊重别人的性命(创9:5、6)。但日后此报复法为耶稣所废(玛5:38-42)。